
家暴蒐證
所謂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北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北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受到家暴時,證據的搜集非常重要,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在事發當時並不在現場,當施虐者與受害者各說各話時,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就必須依賴證據,尤其刑事訴訟法還明白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方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因此,即使法官或檢察官很同情受害之一方,但也必須依法行事。一般人都常常顧念夫妻情份,不想提出告訴,以致都未能及時驗傷。事實上驗傷之後也不定要告,受害者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以慢慢去考慮,但傷勢一定要馬上去驗,不然傷勢好了就〞船過水無痕了〞。如果不好意思去驗傷,至少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或法官在調查犯罪事實時,著重在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施暴方式或手段,因此,受害者在提出告訴時,必須就上述三點詳細說明,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太多次暴力侵害或是受太大的刺激後,反而不記得詳細的犯罪時地與方式,這樣將會大大阻礙犯罪之偵查與成立。
其次,必須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有些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孩子或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這是必須特別注意的。另外,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倘若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未有告訴期間之限制,將來也 不得撤回告訴。
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為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時,可以向施虐者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的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同樣有時效上的限制,換言之,如果受害者自被施虐時起兩年內不向施虐者請求的話,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受到限制。一般來講,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刑事傷害部分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省下裁判費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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